司法院院字第3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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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4 頁 | |
(一)查反革命案件陪審暫行法第三條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時,得因黨部之聲請付陪審評議」,是黨部既有聲請之權,遇有該項案件,更審法院自應通知黨部,並告以更審日期,黨部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更審日期前依該法第三條聲請,付陪審評議,否則法院依通常程序逕行判決。
(二)暫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盜竊刺探、收集政治、軍事上之重要秘密消息、文書、圖畫而交付敵人者」,非專指屬於政府方面者而言,若以密謀響應國民革命軍之團體重要消息報告敵人者,亦應構成同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