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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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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0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0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0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之使婦女墮胎罪,以有墮胎之故意者為限,代電所稱情形,如乙男推摔甲婦時並無使其墮胎之故意,則甲婦因而墮胎,乙男之行為成立傷害罪,不成立墮胎罪,但乙男既知甲婦懷胎,是否有墮胎之間接故意,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