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1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2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6 頁 | |
經理人假用商店名義,向商業銀行或錢莊借款充其個人私用,是以詐欺方法使人交付財物,經理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詐欺罪。
←司法院院字第31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2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6 頁 | |
經理人假用商店名義,向商業銀行或錢莊借款充其個人私用,是以詐欺方法使人交付財物,經理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