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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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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5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5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5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9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判決應作判決書,並應諭知,來函情形既僅擬判具呈,尚未實施前項程序,自得再為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