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5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5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5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91 頁 | |
刑事判決應作判決書,並應諭知,來函情形既僅擬判具呈,尚未實施前項程序,自得再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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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91 頁 | |
刑事判決應作判決書,並應諭知,來函情形既僅擬判具呈,尚未實施前項程序,自得再為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