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5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6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7 條 ( 18.11.30 ) |
來呈所稱某甲占用乙、丙、丁共有岸地建築碾坊,某甲並非土地相鄰人,既與越界建築者不同,即無不可拆毀之理,乙、丙、丁本於所有權之效力,在請求權未消滅前,自可請求除去其侵害,但得以賠償損害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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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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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7 條 ( 18.11.30 ) |
來呈所稱某甲占用乙、丙、丁共有岸地建築碾坊,某甲並非土地相鄰人,既與越界建築者不同,即無不可拆毀之理,乙、丙、丁本於所有權之效力,在請求權未消滅前,自可請求除去其侵害,但得以賠償損害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