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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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1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1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4 條 ( 18.11.30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5、15 條 ( 19.02.10 ) |
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權,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其未定有期限者,應查照民法物權編第九百二十四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