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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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7 頁 | |
公示送達及休止訴訟程序,依該省沿用之民事訴訟條例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須分別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兩造之呈明,如來呈所述兩造所在均不明,並未曾向法院為何種聲明,則訴訟程序,即屬無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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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7 頁 | |
公示送達及休止訴訟程序,依該省沿用之民事訴訟條例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須分別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兩造之呈明,如來呈所述兩造所在均不明,並未曾向法院為何種聲明,則訴訟程序,即屬無從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