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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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34 頁 | |
(一)檢察官對於被告受科刑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得為被告利益而提起上訴。
(二)檢察官對於告訴或告發案件,偵查結果無須傳喚被告,已足認為所告事實為嫌疑不足或行為不成犯罪者,即可逕為不起訴之處分。
(三)初級管轄案件,經第一審判決後,檢察官上訴仍須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之送交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