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4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 頁 | |
在有期徒刑執行中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以後罪所科之刑與前科之刑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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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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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期徒刑執行中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以後罪所科之刑與前科之刑合併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