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42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2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51 頁 | |
訴願當事人誤向非主管官署提起再訴願,經決定駁回,既在合法期間,自應認為再訴願已合法提起,該訴願當事人於收受該決定後,仍應於訴願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提起再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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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51 頁 | |
訴願當事人誤向非主管官署提起再訴願,經決定駁回,既在合法期間,自應認為再訴願已合法提起,該訴願當事人於收受該決定後,仍應於訴願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提起再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