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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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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2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2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5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141138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庶子對於嫡母所遺之特有財產,應與嫡子按人數均分。

  (二)夫之財產既經贈與其妻,自應認為妻之特有財產。

  (三)未嫁之女於受其父贈與財產後死亡,而未以遺囑遺贈於他人時,苟其父母俱已先亡,則該遺產自應由其同父之兄、弟、姊、妹分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