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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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0 頁 | |
離婚事件被告人匿不受傳,可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七百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並於依法送達後,得調查證據,依一造之辯論為通常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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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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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事件被告人匿不受傳,可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七百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並於依法送達後,得調查證據,依一造之辯論為通常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