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43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3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3 頁 | |
判決一經確定,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即可依該確定判決而實行其權利,至該省沿用之民事訴訟條例第五百七十三條第三項所載,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乃就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限,依同條第二項但書而計算者定其限制,並非於該期間內停止勝訴人實行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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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63 頁 | |
判決一經確定,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即可依該確定判決而實行其權利,至該省沿用之民事訴訟條例第五百七十三條第三項所載,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乃就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限,依同條第二項但書而計算者定其限制,並非於該期間內停止勝訴人實行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