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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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90 頁 | |
商會之設立,應先得當地高級黨部之許可,在修正人民團體組織方案第三節有明文規定,至於改組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頒布指導人民團體改組辦法之規定,須受黨部指導,於改組完竣經審查認為健全時,方得呈請主管官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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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90 頁 | |
商會之設立,應先得當地高級黨部之許可,在修正人民團體組織方案第三節有明文規定,至於改組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頒布指導人民團體改組辦法之規定,須受黨部指導,於改組完竣經審查認為健全時,方得呈請主管官署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