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48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8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3 頁 | |
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定罰金,係行政罰 (參照院字第二十四號解釋),自不適用刑法總則。
←司法院院字第48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8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13 頁 | |
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定罰金,係行政罰 (參照院字第二十四號解釋),自不適用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