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1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51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1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39 頁 | |
查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僅限於擬處死刑案件由省政府核辦,該清鄉條例第十六條既指明依懲治盜匪條例云云,應亦僅限於處死刑案件,其非處死刑案件當然不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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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39 頁 | |
查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僅限於擬處死刑案件由省政府核辦,該清鄉條例第十六條既指明依懲治盜匪條例云云,應亦僅限於處死刑案件,其非處死刑案件當然不包含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