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1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5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1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42 頁 | |
軍用槍炮取締條例第二條之罪,其最重本刑既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第一款自屬初級管轄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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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42 頁 | |
軍用槍炮取締條例第二條之罪,其最重本刑既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第一款自屬初級管轄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