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52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52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2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2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4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起訴經撤回後,毋庸再為不起訴之處分,上級首席檢察官因聲請再議命令起訴,自屬違背刑訴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下級檢察官依此命令起訴,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