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2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52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2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49 頁 | |
按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七十三條但書之規定,係指權利移轉之書據交由債權人收受而言,若已由第三人依法拍定,自不在該條但書所得贖回之列,縱權利移轉書據尚未填發,在執行法院亦應受拍定之拘束,此時原債務人或其利害關係人請求贖回,除得拍定人同意外,不得遽爾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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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49 頁 | |
按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七十三條但書之規定,係指權利移轉之書據交由債權人收受而言,若已由第三人依法拍定,自不在該條但書所得贖回之列,縱權利移轉書據尚未填發,在執行法院亦應受拍定之拘束,此時原債務人或其利害關係人請求贖回,除得拍定人同意外,不得遽爾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