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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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42 頁 | |
商號向房東承租後,始創設有碼頭頂項之權利,或由後之承租人繼承前租戶而取得該權利者,苟非經房東明示或默示之承認,則該商號對於其後之租戶,雖得主張此權利,究不得對抗房東,但如果因所設之碼頭頂項權利確可增加該房屋之價值者,苟房東知而不為反對表示,則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就其現存之增加價額償還其費用於租戶 (參照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