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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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43 頁 | |
公會職員,得由會員大會之決議令其退職者,依工商同業公會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準用商會法關於職員退職之規定,均須具有一定之事由,來函所稱公司、行號代表當選為公會委員後,發生應否退職問題,如僅因公司、行號閉歇或代表發生商會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情形以外之事,故雖經店主辭退而因與職員退職之規定不符,仍不得令其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