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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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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7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7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8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訴訟當事人聲請移轉管轄,經裁定駁回後提出相當證據,證明原法院審判確有不公平之虞,或於駁回後另以他種特別情形恐審判有不公平之虞,再行聲請移轉管轄,又或因前之聲請不合程序,於駁回後另行補正其程序,再向法院聲請移轉管轄,於法均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