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3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9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9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9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96 頁 | |
扣押之贓物應發還被害人者,如被害人所在不明,經布告而未據聲請發還,應以其物歸屬國庫,其非被害人而對贓物有權利關係者,祇得依刑事訴訟程序主張其權利,不得認為應受發還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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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96 頁 | |
扣押之贓物應發還被害人者,如被害人所在不明,經布告而未據聲請發還,應以其物歸屬國庫,其非被害人而對贓物有權利關係者,祇得依刑事訴訟程序主張其權利,不得認為應受發還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