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8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78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8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9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0 頁 | |
明知鄰戶將犯強盜罪,於可以預防之際而瞻徇隱匿,不向該管公務員或將被加害之人報告,自應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論科,其有藏匿已犯強盜罪之犯人或使之隱避者,則應據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處斷,均歸通常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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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8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9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0 頁 | |
明知鄰戶將犯強盜罪,於可以預防之際而瞻徇隱匿,不向該管公務員或將被加害之人報告,自應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論科,其有藏匿已犯強盜罪之犯人或使之隱避者,則應據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處斷,均歸通常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