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83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3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31 頁 | |
會計師條例第十六條所謂之所在地,與同條例第八條所謂之所在地,均指該會計師執行職務之所在地而言,至第十六條所謂之最近地公會,乃指與該會計師執行職務地比較最近之地,現已成立之會計師公會而言,會計師執行職務在條例中本無區域之限制,故所謂最近地之公會,雖在鄰近省市之公會,亦無不可,而無必須加入同省市內公會之限制,且依據該條例第七條會計師呈請登錄,既應設立事務所於其執行職務之所在地,則該地之工商行政官署,自不致有行使監督權之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