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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4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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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4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4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4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3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會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依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但書之規定,一會員雖只有一表決權及選舉權,但對於被選舉權并無制限,自應依商會法第四十條準用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各代表均有被選舉權,至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所謂一會員只有一表決權及選舉權者,其一會員所有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於其所派代表不僅一人時,應由其所派之各代表共同行使之,非以其數人中之一人行使表決權及選舉權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