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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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95 頁 | |
民事訴訟法第三九三條至第三九五條之規定,於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并無牴觸,依該章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應於縣知事準用之,其所列得用言詞起訴各事件,即該法施行前屬於初級管轄之事件,依該章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概歸承審員獨自審判,其以言詞起訴者,應向承審員為之,并準用該法第三百九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