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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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23 頁 | |
炊事兵如合於陸海空軍刑法第五條之規定,自為軍人,但起訴時尚係工人,是其犯罪及發覺均在任役前,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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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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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事兵如合於陸海空軍刑法第五條之規定,自為軍人,但起訴時尚係工人,是其犯罪及發覺均在任役前,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應由普通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