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3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6日 |
提起再訴願須對於訴願決定為之,受理訴願之官署就訴願為決定不依法作成決定書而以批示或命令行之者,人民提起再訴願時,固應依本院院字第二四○號解釋辦理,若受理訴願之官署未作訴願決定書,亦無批示或命令者,訴願既未決定即無從提起再訴願,其受理訴願之官署逾訴願法第八條第二項之期間延不決定者,人民自可呈請上級監督官署督催。
←司法院院解字第293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34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29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6日 |
提起再訴願須對於訴願決定為之,受理訴願之官署就訴願為決定不依法作成決定書而以批示或命令行之者,人民提起再訴願時,固應依本院院字第二四○號解釋辦理,若受理訴願之官署未作訴願決定書,亦無批示或命令者,訴願既未決定即無從提起再訴願,其受理訴願之官署逾訴願法第八條第二項之期間延不決定者,人民自可呈請上級監督官署督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