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298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298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4號解釋》
院解字第2985號

解釋日期:民國34年9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1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前已繫屬於軍事或軍法機關之特種刑事案件,原有終結之期限,其逾期未結移送司法機關辦理者,受移送之司法機關即屬有權受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