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7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7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5日 |
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出典人承諾典物之出賣並訂立移轉所有權之書面而不為之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應分別情形,自判決確定時,或自法院就典權人已支付價金或提出相當擔保給予證明書時,視為已承諾出賣,並已訂立書面。至出典人對已提出之價金拒絕受領,即為受領遲延,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典權人得將其價金為出典人提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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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月25日 |
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出典人承諾典物之出賣並訂立移轉所有權之書面而不為之者,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應分別情形,自判決確定時,或自法院就典權人已支付價金或提出相當擔保給予證明書時,視為已承諾出賣,並已訂立書面。至出典人對已提出之價金拒絕受領,即為受領遲延,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典權人得將其價金為出典人提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