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4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漢奸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轉讓於第三人,除該受讓人具有懲治漢奸條例第十二條之情形外,如屬合法轉讓,並無其他無效原因者,均不得視為逆產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