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0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應送覆判之判事案件,於覆判時法律已有變更者,初判判決縱屬法律事實相符,覆判法院仍應適用新法為更正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