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1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出征抗敵陣亡軍人之胞兄,不得享受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所定之優待。又來文所稱之志願空軍,如合於同條例第二條各款之所定,在出征抗敵期內,其家屬即應享受優待。至其家屬富有資產除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以下所定之申請優待應合於該條所定情形外,對於享受其他優待,並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