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8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8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2日 |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定之婚約,當然無效,無待於解除,女方以其與出征抗敵軍人之婚約係於未成年時由父母代為訂定為理由,提起確認婚約不成立之訴者,自無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第四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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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1月2日 |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訂定之婚約,當然無效,無待於解除,女方以其與出征抗敵軍人之婚約係於未成年時由父母代為訂定為理由,提起確認婚約不成立之訴者,自無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第四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