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2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29日 |
法幣政策施行前,債之關係以銀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照原額以法幣給付之,但不妨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2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29日 |
法幣政策施行前,債之關係以銀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照原額以法幣給付之,但不妨礙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