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34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4號解釋》
院解字第3345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9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非軍人而任偽軍職之被告有漢奸罪嫌,應依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五條規定,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審理之,不因其犯罪發覺後投充軍職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