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347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48號解釋》
院解字第3349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9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戰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施行前業經判決確定之罰金案件,仍應依原判罰金數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