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8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5日 |
某甲經檢察官偵查認為包庇走私向該管地方法院起訴,地方法院認係特種刑事案件送請高等法院審理,該高等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不屬於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一條第二項但書之案件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將該案移送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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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5日 |
某甲經檢察官偵查認為包庇走私向該管地方法院起訴,地方法院認係特種刑事案件送請高等法院審理,該高等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不屬於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一條第二項但書之案件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將該案移送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