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0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507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08號解釋》
院解字第3509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1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臺灣光復前吸食鴉片,經當時日本政府勒戒斷癮,於光復後復吸者,不能依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後段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