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1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呈所稱之膏精,既係以煙槍內之膏汁加以酸性藥物製成小條吸食抵癮,如其所加之藥物內含有嗎啡高根海洛因等毒質,應認為毒品,否則應以吸食鴉片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