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1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3日 |
債務人之田產於債權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所有權後,仍由債務人出租收取田租者,除有可認債務人為善意占有之特別情事外,對於債權人固有返還所收田租之義務,惟關於田租之返還,債權人非另有執行名義,不得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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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3日 |
債務人之田產於債權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所有權後,仍由債務人出租收取田租者,除有可認債務人為善意占有之特別情事外,對於債權人固有返還所收田租之義務,惟關於田租之返還,債權人非另有執行名義,不得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