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5日 |
來文所舉敵國人在佔領區後方強迫民眾砍伐樹木供給軍用及修築防空洞貯藏軍械之例,既非參加作戰行動,如已得佔領地指揮官之許可,即屬於戰爭法規及慣例所定課役之範圍,與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條第二十款規定之犯罪要件不符,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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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5日 |
來文所舉敵國人在佔領區後方強迫民眾砍伐樹木供給軍用及修築防空洞貯藏軍械之例,既非參加作戰行動,如已得佔領地指揮官之許可,即屬於戰爭法規及慣例所定課役之範圍,與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條第二十款規定之犯罪要件不符,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