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1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21 頁相關法條: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17 條 ( 36.07.15 ) 土地法 第 94 條 ( 35.04.2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征費用,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已起訴者,始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征收裁判費。
(二)土地法第三編第三章除第九十四條第二項外,在城市地方雖未經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亦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