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61 頁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 36.11.11 ) 土地法 第 97 條 ( 35.04.2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市縣政府依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所為租金減定處分,非使出租人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處分,出租人不服減定處分時,市縣政府自不得援用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