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6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21日 |
各級民意代表之選舉糾紛如係就選舉或當選有效與否有爭執者,固得依法律之特別規定提起訴訟,由法院審判之,但不屬選舉或當選有效與否之爭執,而係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或利益,例如選舉監督違法撤銷當選資格時,被撤銷資格之人自得依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提起訴願,至關於罷免如有官署之違法處分,亦得提起訴願。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21日 |
各級民意代表之選舉糾紛如係就選舉或當選有效與否有爭執者,固得依法律之特別規定提起訴訟,由法院審判之,但不屬選舉或當選有效與否之爭執,而係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或利益,例如選舉監督違法撤銷當選資格時,被撤銷資格之人自得依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提起訴願,至關於罷免如有官署之違法處分,亦得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