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95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955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56號解釋》
院解字第3957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7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曾任原電所稱之教務主任者,自應受偽組織或其所屬機關團體任職人員候選及任用限制辦法第三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