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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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80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1號解釋》
院解字第3982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 (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律師懲戒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得受理人民對律師違法聲請懲戒事件,設此項聲請經審查認為不合,是否予以駁回,如能駁回應依何種格式,聲請人不服能否抗告。) 如該首席檢察官認為不應送付懲戒時,可以批示駁斥之,對於此項批示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