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5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一)在舊印花稅法施行期內,立據人發出之貨票於交付前未貼足印花稅票,該立據人既無簽章地址可以追詢,而受據人亦不知其詳,即無從予以處罰,受據人接受使用此發貨票既無課稅主體,亦無補納印花稅之義務,此項憑證在形式上固屬欠貼印花稅票,但於其憑證自身之效力尚不生何影響。
(二)在舊印花稅法施行期內,某商號在國外購貨,而以國外所製之發貨票在國內作為記帳之原始憑證,自應認為使用,如未貼用印花稅票,依印花稅法施行細則(舊)第七條規定,應由該商號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