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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正義/03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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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 第二十九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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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下坎上。習坎:「坎」,險陷之名也。「習」謂便習之。

[疏]正義曰:「坎」是險陷之名。「習」者,便習之義。險難之事,非經便習,不可以行。故須便習於坎,事乃得用,故云「習坎」也。案:諸卦之名,皆於卦上不加其字。此坎卦之名特加「習」者,以坎為險難,故特加「習」名。「習」有二義:一者習重也,謂上下俱坎,是重疊有險,險之重疊,乃成險之用也。二者人之行險,先須使習其事,乃可得通,故云「習」也。

有孚,維心亨,剛正在內,「有孚」者也。陽不外發而在乎內,「心亨」者也。

[疏]「有孚維心亨」。○正義曰:「有孚」者,亨,信也,由剛正在內,故有信也。「維心亨」者,陽不發外而在於內,是「維心亨」,言心得通也。○注「剛正在內」至「心亨者也」。○正義曰:「剛正在內」者,謂陽在中也。因心剛正,則能有誠信,故云「剛正在內有孚者也,陽不外發而在乎內,心亨者也」。若外陽內陰,則內心柔弱,故不得亨通。今以陽在於內,陽能開通,故維其在心之亨也。

行有尚。內亨外闇,內剛外順,以此行險,「行有尚」也。

[疏]「行有尚」。○正義曰:內亨外闇,內剛外柔,以此行險,事可尊尚,故云「行有尚」也。○注「內亨外闇」至「行有尚也」。○正義曰:「內亨外闇」者,內陽故內亨,外陰故外闇。以亨通之性,而往謂陰闇之所,能通於險,故行可貴尚也。

《彖》曰:「習坎」,重險也。坎以險為用,故特名曰「重險」,言「習坎」者,習重乎險也。

[疏]「《彖》曰:習坎重險也」。○正義曰:釋「習坎」之義。言「習坎」者,習行重險。險,難也。若險難不重,不為至險,不須便習,亦可濟也。今險難既重,是險之甚者,若不便習,不可濟也,故注云「習坎者習重險也」。注「坎以險為用」至「習乎重險也」。○正義曰:言「習坎者,習乎重險也」者,言人便習於「坎」,止是便習重險。便習之語以釋「習」名。兩「坎」相重,謂之「重險」,又當「習」義,是一「習」之名,有此兩義。

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也。處至險而不失剛中,「行險而不失其信」者,「習坎」之謂也。

[疏]「水流而不盈」至「不失其信」。○正義曰:此釋「重險」「習坎」之義。「水流而不盈」,謂險陷既極,坑阱特深,水雖流注,不能盈滿,言險之甚也,釋「重險」之義也。「行險而不失其信」,謂行此至險。能守其剛中,不失其信也。此釋「習坎」及「有孚」之義也。以能便習於險,故守剛中,「不失其信」也。○注「險峭之極」至「習坎之謂也」。○正義曰:「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者,若淺岸平谷,則水流有可盈滿。若其崖岸險峻,澗穀洩漏,是水流不可盈滿,是險難之極也。

「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便習於「坎」而之「坎」地,盡坎之宜,故往必有功也。

[疏]正義曰:「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者,釋「維心亨」義也。以剛在於中,故維得心亨也。「行有尚,往有功」者,此釋「行有尚」也。既便習於坎而往之險地,必有其功,故云「行有尚,往有功也」。

天險不可升也,不可得升,故得保其威尊。

[疏]正義曰:此已下廣明險之用也。言天之為險,懸邈高遠,不可升上,此天之險也。若其可升,不得保其威尊,故以「不可升」為「險」也。

地險山川丘陵也,有山川丘陵,故物得以保全也。

[疏]正義曰:言地以山川丘陵而為險也,故使地之所載之物保守其全。若無山川丘陵,則地之所載之物失其性也。故地以山川丘陵而為險也。

王公設險以守其國。國之為衛,恃於險也。言自天地以下莫不須險也。

[疏]正義曰:言王公法象天地,固其城池,嚴其法令,以保其國也。

險之時用大矣哉!非用之常,用有時也。

[疏]正義曰:言天地已下,莫不須險,險雖有時而用,故其功盛大矣哉!○注「非國之常,用有時也」。○正義曰:若「天險」「地險」不可暫無,此謂人之設險,用有時也。若化洽平治,內外輯睦,非用險也。若家國有虞,須設險防難,是「用有時」也。

《象》曰:水洊至,「習坎」。重險懸絕,故「水洊至」也。不以「坎」為隔絕,相仍而至,習乎「坎」也。

[疏]正義曰:重險懸絕,其水不以險之懸絕,水亦相仿而至,故謂為「習坎」也。以人之便習於「坎」,猶若水之洊至,水不以險為難也。

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至險未夷,教不可廢,故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習於坎」,然後乃能不以險難為困,而德行不失常也。故則夫「習坎」,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

[疏]正義曰:言君子當法此,便習於坎,不以險難為困,當守德行而習其政教之事。若能習其教事,則可便習於險也。

初六:「習坎」,入於坎窞,凶。「習坎」者,習為險難之事也。最處坎底,入坎窞者也。處重險而復入坎底,其道「凶」也。行險而不能自濟,「習坎」而入坎窞,失道而窮在坎底,上無應援可以自濟,是以「凶」也。

[疏]正義曰:既處坎底,上無應援,是習為險難之事。無人應援,故入於坎窞而至凶也。以其失道,不能自濟,故《象》云「失道凶」也。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凶也。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履失其位,故曰「坎」。上無應援,故曰「有險」。坎而有險,未能出險之中也。處中而與初三相得,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未足以為援,故曰「小得」也。

[疏]正義曰:「坎有險」者,履失其位,故曰「坎」也。上無應援,故曰「有險」。既在坎難而又遇險,未得出險之中,故《象》云「未出中」也。「求小得」者,以陽處中,初三來附,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柔弱,未足以為大援,故云「求小得」也。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於坎窞」,勿用。既履非其位,而又處兩「坎」之間,出則之「坎」,居則亦「坎」,故曰「來之坎坎」也。「枕」者,枕枝而不安之謂也。出則無之,處則無安,故曰「險且枕」也。來之皆「坎」,無所用之,徒勞而已。

[疏]正義曰:「來之坎坎」者,履非其位而處「兩坎」之閒,出之與居,皆在於「坎」,故云「來之坎坎」也。「險且枕」者,「枕」,枝而不安之謂也。出則無應,所以險處則不安,故「且枕」也。「入於坎窞」者,出入皆難,故「入於坎窞」也。「勿用」者,不可出行。若其出行,終必無功,徒勞而已,故《象》云「終無功」也。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處重險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不相犯位,皆無餘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存外飾,處「坎」以斯,雖復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納此至約,自進於牖,乃可羞之於王公,薦之於宗廟,故「終無咎」也。

[疏]「《象》曰」至「自牖終無咎」。○正義曰:「樽酒簋貳」者,處重險而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皆無餘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假外飾。處「坎」以此,雖復一樽之酒,二簋之食,故云「樽酒簋貳」也。「用缶」者,既有「樽酒簋貳」,又用瓦缶之器,故云「用缶」也。「納約自牖終無咎」者,納此儉約之物,從牖而薦之,可羞於王公,可薦於宗廟,故云「終無咎」也。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剛柔相比而相親焉,「際」之謂也。

[疏]正義曰:釋「樽酒簋貳」義。所以一樽之酒、貳簋之食得進獻者,以六四之柔與九五之剛兩相交際而相親,故得以此儉約而為禮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為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未能盈坎者也。坎之不盈,則險不盡矣。祗,辭也。為坎之主,盡平乃無咎,故曰「祗既平無咎」也。說既平乃無咎,明九五未免於咎也。

[疏]正義曰:「坎不盈」者,為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險難未能盈坎,猶險難未盡也。故云「坎不盈」也。「祗既平無咎」者,祗,辭也,謂險難既得盈滿而平,乃得「無咎」。若坎未盈平,仍有咎也。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疏]正義曰:釋「坎不盈」之義,雖復居中而無其應,未得光大,所以坎不盈滿也。

上六:系用徽纆,置於叢棘,三歲不得,凶。險峭之極,不可升也。嚴法峻整,難可犯也。宜其囚執寘於思過之地。三歲,險道之夷也。險終乃反,故三歲不得自脩,三歲乃可以求復,故曰「三歲不得凶」也。

[疏]正義曰:「系用徽纆置於叢棘」者,險峭之極,不可升上。嚴法峻整,難可犯觸。上六居此險峭之處,犯其峻整之威,所以被系用其徽纆之繩。「置於叢棘」,謂囚執之處,以棘叢而禁之也。「三歲不得凶」者,謂險道未終,三歲已來,不得其吉,而有凶也。險終乃反,若能自修,三歲後可以求復自新,故《象》云「上六,失道凶,三歲也」。言失道之凶,唯三歲之後可以免也。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歲也。